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瑞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342元由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