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铜雀台娱乐会所与黄斌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铜雀台娱乐会所。经营者吴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江有。被告黄斌,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铜雀台娱乐会所诉被告黄斌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铜雀台娱乐会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铜雀台娱乐会所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