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彪诉张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彪,张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夏彪,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委托代理人汤梯武,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安,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彪诉被告张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君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彪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彪撤回对被告张君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夏彪负担。审 判 长 李 旺审 判 员 方 俊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