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树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树英,邢善强,青州青普尔光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7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军,该公司润发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玉珂,该公司润发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高树英。被执行人邢善强。被执行人青州青普尔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鸾凤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卫书,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法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善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于2015年4月15日被依法拘留十五日,高树英、青州青普尔光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