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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75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759号申请执行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君弼,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负责人。被执行人肖家守,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按判决履行偿付义务,权利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28万元、差旅费等611元;被告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对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131,10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发出执行令,限其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告朱莉丽名下位于松江区林荫新路XXX弄XXX号房产;轮候查封被告朱莉丽、肖家守名下位于闵行区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座落于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轮候查封被告肖家守名下位于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轮候查封被告肖家守名下位于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座落于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中春路XXX弄XXX号房产、轮候查封被告肖家守在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告肖家守在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新日典当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被告肖家守名下牌号为沪DHXXXX车辆一辆;查封被告朱莉丽名下牌号为沪F8XXXX车辆一辆;查封被告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9XXXX、沪L2XXXX车辆二辆;轮候查封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GJXXXX、沪J3XXXX、沪D6XXXX、沪CJXXXX、沪CJXXXX车辆五辆;查封被告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南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告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泗砖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房产;查封被告朱莉丽在上海世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告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上海新日典当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新日典当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告肖家守名下位于长宁区定西路XXX号XXX室房产;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约10%股权(出资额1,500万元)、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1.16%股权(出资额4,60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1.07%股权(出资额46,600万元)、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约51%股权(出资额4,600万元、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23.8%股权(出资额6,060万元)、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3.8%股权(出资额11,900万元)、江西新日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出资额6,600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XXX幢房屋。上述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查封的股权无法评估而无法处置;轮候查封的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查封的股权无法评估而无法处置;轮候查封的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