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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眭维伟与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维伟,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眭维伟,男,1966年10月22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眭维伟起诉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眭维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眭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眭维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