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眭维伟与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维伟,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眭维伟,男,1966年10月22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眭维伟起诉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眭维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眭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眭维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