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跃武与陈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武,陈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8号原告:李跃武,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四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武诉被告陈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跃武承担(限原告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