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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跃武与陈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武,陈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8号原告:李跃武,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四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武诉被告陈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跃武承担(限原告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