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思源与沈英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思源,沈英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何思源。被执行人沈英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思源与被执行人沈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思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83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其每月工资收入中提取1500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沈英庆欠申请人何思源的债务,直至清偿本案债务为止,申请人何思源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艳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