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85号原告段×,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宁×,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