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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85号原告段×,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宁×,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