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廖XX,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新疆塔城市人,无业。被告任XX,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XX对被告任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对被告任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