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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廖XX,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新疆塔城市人,无业。被告任XX,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XX对被告任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对被告任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