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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肖瑾萱与张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瑾萱,张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肖瑾萱,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理人:肖本林,男,系肖瑾萱父亲。法定代理人:张燕青,女,系肖瑾萱母亲。委托代理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辉,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69号邮电公寓第四层。负责人:韩国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瑾萱诉被告张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瑾萱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瑾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5元,由原告肖瑾萱负担。审判员  伍岩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水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