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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