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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干来与王鑫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干来,王鑫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陈干来,男。被告王鑫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干来诉被告王鑫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干来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陈干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干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干来负担。审判员  曾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