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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郭三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郭三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郭三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文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郭三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村的村民,被告理应分给原告3.7亩土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3.7亩土地承包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土地分配而产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告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锦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