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何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牌为川AC****的“海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温江区长安路与合江路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遇红灯仍继续通过路口,致车与其行驶方向前方沿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被害人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万某某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对方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万某富、万某玲、向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截图照片,川AC****的小型轿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赵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万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温江区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登记本、死亡病情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天网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赵某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董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