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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31-2号本院在执行蚌埠市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广建、陈维柱、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陈维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维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维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