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尤某某、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尤某某,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5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虞姬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851810-2。法定代表人:宋飞翔,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泗县人民法院保全的被执行人尤某某挂靠在被执行人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2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