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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建国与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国,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10号原告程建国,工人。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殿忠,县长。第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杨中玉,经理。原告程建国要求确认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征占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12日,原告程建国向本院起诉,其诉称自己在青龙县青龙镇大丈子村有住宅房,2011年青龙县政府派拆迁组以县城总体规划等理由责令起诉人与第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拒绝。2011年5月22日拆迁组协同我妻子张淑芹的单位领导逼迫张淑芹在《土地征占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1月21日,起诉人通过信息公开得知,第三人是青龙县政府出资设立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系2014年11月份经市政府批准的。因此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占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且该协议主体违法、又是在欺诈及胁迫无权处分之人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协议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要求依法确认青龙县政府与起诉人签订的《土地征占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合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签订的《土地征占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2011年5月22日,不属于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杨树森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