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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志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志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97号罪犯徐志佳,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志佳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徐志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志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