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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淑艳与郝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艳,郝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淑艳,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郝秀萍,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艳与被告郝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