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淑艳与郝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艳,郝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淑艳,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郝秀萍,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艳与被告郝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