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汝与刘寒、邱志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汝,刘寒,邱志春,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黄汝,菏泽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寒,市民。被执行人邱志春,菏泽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青,菏泽市牡丹区八完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