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某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张某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2008年在一起生活,2014年登记结婚,孩子张某某今年六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期因被告经查酗酒,酒后无故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请求判令张某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被告把我耳环抢走了,如果离婚,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辩称:我俩登记结婚属实,婚生子女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尚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男孩张某某,现年5周岁。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长达7年,并生育一名子女,说明其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现请求离婚,但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