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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桂英与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英,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余桂英。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旺路。法定代表人杨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桂英与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4)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红审判员  蔡胜利审判员  龚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