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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龙与被执行人刘学德、史登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龙,刘学德,史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龙,男。被执行人刘学德,男。被执行人史登强,女。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学龙与被执行人刘学德、史登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