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安塞县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系安塞县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系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借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的款项是在刘某与石某某婚姻持续期间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据(2015)安执字第00091号执行裁定追加石某某为被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石某某位于安塞县富民街所有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烟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