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大竹县山里来口袋鸭餐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竹县山里来口袋鸭餐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法定代表人华方军,董事长。被告大竹县山里来口袋鸭餐馆,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北路巴蜀邑城D区11号。经营者周川。经营者杨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山里来口袋鸭餐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本院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