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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70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某,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