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贾某某,女,53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问题还需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崇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