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5号罪犯刘学,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刘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