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惠朝霞与李世合、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朝霞,李世合,王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惠朝霞,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世合,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亮,男,1964年3月12日,汉族,。申请人惠朝霞与被执行人李世合、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世合、王金亮应当偿还惠朝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李世合于2014年9月1日偿还申请人案件款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金亮的工资账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终结了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李世合有新的财产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世合付给惠朝霞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0000元,分三次付清(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惠朝霞20000元,2015年7月1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8月1日前给付20000元),并由李世合承担本案执行费1800元,其余不再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