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文敬诉刘雄伟、刘楚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敬,刘雄伟,刘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号原告陈文敬。委托代理人许锦荣,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鹏,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雄伟。被告刘楚玲。原告陈文敬诉被告刘雄伟、刘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敬的委托代理人许锦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雄伟、刘楚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敬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刘雄伟以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刘雄伟确认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近期原告因需用资金多次向被告刘雄伟追讨该借款,但被告刘雄伟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毫无还款诚意。经查,被告刘雄伟和被告刘楚玲系夫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请求:1、二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陈文敬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1份,证明被告刘雄伟主体资格;3、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证明被告刘楚玲主体资格;4、借条1份,证明被告刘雄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莲下镇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二被告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至今尚未离婚。被告刘雄伟、刘楚玲均没有答辩,也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刘雄伟、刘楚玲拒不到庭,自动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刘雄伟、刘楚玲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日,被告刘雄伟向原告陈文敬借款2000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被告刘雄伟没有付还原告陈文敬借款,至今尚欠原告陈文敬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刘雄伟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定。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二被告付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请求合法,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雄伟、刘楚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文敬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5元,由被告刘雄伟、刘楚玲承担。被告刘雄伟、刘楚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300元,支付原告陈文敬公告费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