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华与赵伟、叶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赵伟,叶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杨华。委托代理人毕明雄,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被告叶丽。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赵伟、叶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华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