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战收、王晓霞等与朱晏民、王晓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收,王晓霞,王文计,朱晏民,王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战收。原告王晓霞。原告王文计。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晏民,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完所。被告王晓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战收、王晓霞、王文计与被告朱晏民、王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三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收、王晓霞、王文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2702.5元,由原告王战收、王晓霞、王文计负担。审 判 长 王高峰审 判 员 杨静霞人民陪审员 朱洪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