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执异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桂玲与王善云、王胜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玲,王善云,王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岱执异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马桂玲。被执行人王善云。被执行人王胜祥,系被执行人王善云丈夫。担保人张成功,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肥城市老城镇乔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10230511。担保人王冉,女,1990年9月2日出生,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泰监路8号。身份证号码:3709831990090205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善云、王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张成功、王冉于2015年1月21日为被执行人王善云、王胜祥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桂玲50000元款项提供执行担保,并保证于2015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张成功、王冉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