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980、9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逄福金、杜秀云与李金钵、王桂芝等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福金,杜秀云,李金钵,王桂芝,李鑫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80、981-6号申请执行人逄福金。申请执行人杜秀云。被执行人李金钵。被执行人王桂芝。被执行人李鑫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4124、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金钵所有的位于高密市人民大街xxx号醴泉商住城原房号xxx号楼xxx号(无证),以被执行人王桂芝名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费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