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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辉。被告: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寅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