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强与郭青生、刘爱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郭青生,刘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郭青生。被执行人刘爱利。申请人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郭青生、刘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本人。两被执行人身份证登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村X号楼X单元X层X号系被执行人郭青生父母所有的房产并实际居住。经本院通过电话联系两被执行人,其二人声称现工作居住地在上海市。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青生、刘爱利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194600元,申请人未受偿194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3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