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杜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