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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兰习新与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树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习新,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树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58号原告兰习新,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8幢2C7-3。法定代表人林树友。被告林树友,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习新与被告林树友、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习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习新撤回对被告林树友、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习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