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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上海利海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上海利海超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88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利海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刘銮鸿,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诉被告上海利海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家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家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阎家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其成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