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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继红与吴太平、唐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红,吴太平,唐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冯继红,女,汉族,1973年4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太平,男,汉族,1963年8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唐梅珍,女,汉族,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红诉被告吴太平、唐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冯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