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继红与吴太平、唐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红,吴太平,唐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冯继红,女,汉族,1973年4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太平,男,汉族,1963年8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唐梅珍,女,汉族,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红诉被告吴太平、唐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冯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