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金瞒与郭金悦、郭金春、郭艳华、郭艳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瞒,郭金悦,郭金春,郭金华,郭金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郭金瞒,男。被告郭金悦,男。被告郭金春,男。被告郭金华,女。被告郭金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瞒诉被告郭金悦、郭金春、郭艳华、郭艳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瞒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瞒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