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武××诉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武××,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武××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