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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良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23-2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良庆,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张良庆皖HLA1**小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良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解除执行人张良庆皖HLA1**小汽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执行人张良庆皖HLA1**小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