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民不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冉习田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民不受字第4号起诉人:冉习田,男,192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冉习田的起诉状,称其是建国前铁路上的老工人,1945年4月考入奉天铁路局参加工作,1958年调入南昌列车段工作,至1991年10月在南昌铁路局退休并享受离退费100%待遇。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通知》(劳人险(19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9号)、铁道部(铁劳函(1997)190号文件和《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人生活补贴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等文件指示,其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人”退休后待遇。但1997年被起诉人中断了起诉人的100%待遇。起诉人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昌铁路局依据《宪法》及规章制度赔偿其所有损失或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冉习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冉习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