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民与被告王现伟、刘璇、曹县八里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民,王现伟,刘璇,曹县八里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3号原告杜振民,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睢县。被告刘璇,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八里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办事处青菏路南段(原碧波酒厂南邻)。法定代表人金一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民与被告王现伟、刘璇、曹县八里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现伟、刘璇的起诉(保留诉权,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民撤回对被告王现伟、刘璇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宗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