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5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信支行与孙怡、孙长龙、刘艳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信支行,孙怡,孙长龙,刘艳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550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42号。负责人孙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信支行职工。被告孙怡。被告孙长龙。被告刘艳晶。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5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欠款,原告向我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怡、孙长龙、刘艳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99973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琳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