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赵天明,男,生于1961年8月2日,汉族。被告杨德战,男,生于1995年4月21日,汉族。被告宋长林(曾用名宋长法),男,生于1964年4月6日。被告王一多,男,生于1962年4月21日,汉族。原告赵天明与被告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