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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赵天明,男,生于1961年8月2日,汉族。被告杨德战,男,生于1995年4月21日,汉族。被告宋长林(曾用名宋长法),男,生于1964年4月6日。被告王一多,男,生于1962年4月21日,汉族。原告赵天明与被告杨德战、宋长林、王一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