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38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