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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涛荣与被告吴海超、吴全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荣,吴海超,吴全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77号原告吴涛荣,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海超,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全臣,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荣与被告吴海超、吴全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吴海超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全臣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海超在本案审理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对被告吴全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荣对被告吴全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50元由原告吴涛荣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阚东广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关注公众号“”